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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任免54名干部名单公示_陕西最新人事任免

tamoadmin 2024-08-12 人已围观

简介1.陕西省公务员局的主要职责2.陕西省委对公务员提前离岗最近有新规定吗?3.陕西省统计局的内设机构4.陕西省西安市国资委有哪些职能处室?以及陕西省西安市国资委下属有哪些企业?5.陕西省水利厅的内设机构6.陕西佳县刘国具乡一乡两乡长法律分析7.陕西省宝鸡市热线是多少?8.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 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

1.陕西省公务员局的主要职责

2.陕西省委对公务员提前离岗最近有新规定吗?

3.陕西省统计局的内设机构

4.陕西省西安市国资委有哪些职能处室?以及陕西省西安市国资委下属有哪些企业?

5.陕西省水利厅的内设机构

6.陕西佳县刘国具乡一乡两乡长法律分析

7.陕西省宝鸡市热线是多少?

8.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任免54名干部名单公示_陕西最新人事任免

(一) 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文秘与文电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讲话材料的起草,新闻宣传与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牵头和协调厅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省审计厅信访举报的日常工作;负责厅门户网站的管理。

(二) 法规处

负责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立法协调;负责审计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措施;组织起草省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对设区市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和质量检查及考核;负责审计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审计处罚的听证;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参与牵头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查证质量的审计监督;负责编辑、发行《陕西财经法规公告》;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 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市人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四) 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组织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拟定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机关、团体财政财务收支;负责联系和协调派出审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由省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监狱、劳教、农电、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管理的农林水利、农电、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依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 企业审计处

负责对省级经贸部门及所属的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组织并参与对经贸系统开展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九) 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和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 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按有关规定提供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 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省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安排、制度规定和办法;负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企业主管以及司法等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协调工作,承办省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审理稽核处

负责审理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审计业务文书;组织实施厅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稽查和结果评估;负责办理审计收缴违纪资金有关事项;检查和指导设区市审计机关审理和复核工作;负责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执法执纪机关的协调配合相关事宜;负责对审理复核中涉及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事项的核查。

(十三)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四)老干部服务管理处

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发放离退休人员的补助和补贴;安排离退休人员急重病人就诊用车。管理老干部活动场所;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体检和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工作;承办离退休人员丧葬事宜;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公务员局的主要职责

有,陕西选调公务员要求年龄在36或38周岁及以下,具体的年龄要求以职位表为准。

报考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名。报考者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现担任与选调职位相当层次的职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

(4)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5)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陕西省委对公务员提前离岗最近有新规定吗?

(一)负责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工作综合管理,办理省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审批事宜。

(五)依照组织法办理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省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省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六)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组织省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对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七)贯彻执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

(八)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审核以省名义表彰和推荐的人选,指导和协调奖励工作。

(九)承办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统计局的内设机构

一、陕西省委对公务员提前离岗暂时还没有新的规定,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看对公务员提前离岗的规定有什么,了解一下相关政策。

二、企业员工提前离岗应该依法进行,公务员同样如此。从公务员法来讲,符合条件且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公务员是可以提前退休的。但绝不能不考虑任免条件、逼迫公务员提前离岗。否则跟强行免职或者辞退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陕西省西安市国资委有哪些职能处室?以及陕西省西安市国资委下属有哪些企业?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外事工作。

(二)法规与统计设计处。

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统计制度;拟订全省统计标准;组织全省统计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草拟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审查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负责各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数据审核。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国统一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省生产总值核算和全省各地生产总值评估工作;承担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核算工作;负责全省财政、金融统计资料的收集及提供工作,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指导、协调各专业和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运输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群众安全感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

(十)城市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城市基本情况调查、科学发展、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开展妇女儿童统计监测和可持续发展统计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建立社会事业发展综合评价制度;综合整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数据。

(十一)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承担全省农业普查业务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退耕还林状况、农村经济、果业和规模以上畜牧业等特色农业及新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专项监测。

(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省属基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单位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财务处。

统一管理全省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事业费和国家拨款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管理中央各项统计专项经费、信息工程建设经费;负责局机关及省属各基层社会经济调查队地方经费的筹集与管理;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的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陕西省水利厅的内设机构

1、职能处室有:

(一)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接待、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工作处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企业党群工作处(信访室)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稳工作,处理所监管企业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督促检查信访案件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五)企业改革与改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考核评价与收益管理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办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保障。

(七)产权管理处

落实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完善我市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监督改制企业遗留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八)监事会工作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2、下属单位有:

西安市热力公司 西安天然气总公司 西安自来水公司 西安市公交总公司 西安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西安焦化厂 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化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公司 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物资总公司 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陕西佳县刘国具乡一乡两乡长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新闻发布和电子政务、宣传、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接待和保卫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规划处。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全省重点水利、渔业项目年度投资和专项资金年度;负责全省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省水政监察总队)。

起草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起草审核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水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取水许可、水有偿使用、水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财务审计处。

负责厅直系统预算工作;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中省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厅直系统购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承担水利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水利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七)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河道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农村水利处。

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节约用水、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渔业局。

组织编制全省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渔业、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制订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和质量标准办法;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十)安全监督处。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重大涉水违法的查处,协调各市、流域和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水利、防洪违法;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利执法工作。

(十一)监察室(驻厅纪检组)。

对全省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水利系统有关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制定、落实情况;完成上级要求行政监察工作需要公开的有关业务工作内容。

(十二)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三)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陕西省宝鸡市热线是多少?

单纯从程序的角度来思考这个,并没有多大的深层含义。根据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国***的组织机关只有提名的权力,而没有直接任免乡长的权力。当地组织部门直接免去乡长职务,任命新的乡长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这说明当地***的领导机关还没有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履行执政党职责。但是,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否决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并不鲜见。在个别地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选出的被调任,而组织部门委派的却长期主持工作。这种现象的存在反映出在个别地区执政党缺乏程序意识,不善于利用现行的规则来体现自己的意志。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党组织的意愿就是人民群众的意愿,所以,否决党所选择的候选人,就是否决党的领导。在政治压倒一切的时代,这样的政治错误有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陕西佳县刘国具乡“一乡两乡长”,是当地的组织部门错把提名的权力当作任免的权力,违反了组织原则,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因此,应当由组织部门和国家的权力机关及时加以纠正。

我们关注这一,并不仅仅是因为地方组织部门违反组织原则,越权行事。而是想从中分析,在中国的政治机构中,尤其是在乡一级组织结构中,空间存在着什么样的深层次问题?

乡级面临特殊的难题

在中国的宪法中,结构分为中央、省、县、乡四级(宪法第30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副省级和地区级行政机构。但是,无论如何变动,乡一级组织机关没有根本性转变。在民主改革的进程中,乡直接面对的是拥有自治权利的村一级组织。由于村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所以,乡一级机构其实处在自治与民主选举之间。乡一级机构的发展,要么是自治制度的延伸,要么维持传统的架构模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出乡一级的领导班子。乡一级机构的组建奥妙就在于,如果实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那么,各个自治单位必然会倾向于选择能够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的候选人。这样一来,乡其实面临着中国城市国有企业厂长所面临的问题。如果乡维护国家的利益,那么,就有可能得不到自治团体的强有力支持;如果乡维护国家的利益,那么,就有可能得不到自治团体的强有力的支持;如果乡代表自治团体的利益,那么,有可能会失去上级组织部门的信赖。这种政治上的困境在转轨时期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如果进一步扩大自治的范围,譬如在乡一级实行直接选举,并且赋予乡一级组织机构更多的自治权利,那么,固然有利于维护当地的稳定,但是,也有可能造成政令不能及时传达,党的政策不能得到落实的局面。组织部门越权免去乡长的职务,其实是在两难的困境中,不得以作出的选择。这种选择尽管有违法制的精神,但在保证政令畅通、党的政策及时落实的前提下,也是一种断然地选择。可以说,中国的民主自治,从一开始就遭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结构中,的管制长期停留在县一级,县下面往往实行乡村自治。由于县级掌管国家的法律,对乡村民众发号施令,因此,中国的农村长期实行的是“虚实结合”的二元治理模式。“官府不下乡”成为中国治理结构中的常态。建国以后,设立乡一级治理机构,虽然便于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但在客观上压缩了乡村的自治空间,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加剧了村民与机关干部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削弱了宪法上所规定的自治制度,侵犯了村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

如今,中国乡镇一级的机构需要农民养活的人员大约有1316.2万人,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养活一名干部。乡镇一级机构所需经费占农民负担的40%以上(新华社2004年3月1日报道)。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机构的改革问题,组织部门选派的乡长和乡镇人的乡长并存的局面仍然会出现。因为这是机构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

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实行“官府不下乡”的传统治理模式,彻底取消乡一级机构,由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实行乡一级村民自治。中国曾经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自治制度的初级尝试,但由于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下,赋予了人民公社太多的革命色彩,所以人民公社制度其实是一种失败的制度。未来的乡一级自治组织成员应该是在村自治的基础上,由各个自治单位通过自治章程选举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自治法协调机关与自治单位之间的关系,引导自治机关正确处理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鼓励自治团体之间进行广泛的横向合作。另一种是通过裁减乡镇机构,达到还权于民的目的。目前,中央已经开始了乡镇机构的撤并、精简工作。截止到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份基本完成了乡镇撤并工作,乡镇总数由撤并前的4万6千4百多个减少到3万9千多个。中国五年撤并了7400多个乡镇,平均每天撤并4个乡镇(新华社2004年3月1日报道)。

应该看到,乡镇撤并之后,中国仍然保留着近4万个乡镇一级机构。它们仍然给当地的农民带来沉重的负担。能不能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结构的调整,彻底裁减乡镇一级机构,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村民自治呢?

自治制度有着漫长的历史

不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自治之路曲折漫长。前南斯拉夫地区是实行彻底自治的民族国家。在前南***的倡导下,南斯拉夫劳动者通过自治协议确定相互关系,在联合劳动组织之间,联合劳动组织同其他组织和共同体之间通过自治协议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证明,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南斯拉夫的自治协议只能导致国家的崩溃。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别于传统的自治概念,它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由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立法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行。除前南斯拉夫之外,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自己的自治制度。例如,在英国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有了所谓的自治城市。在这些城市里,虽然接受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管辖,但它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从13世纪开始,自治城市的法官一般由高级的市官员担任,是法庭的重要组成人员。这种具有高度自治性质的机构安排与中国的古代县衙制度形式极其相似。在美国,弗吉尼亚曾经出现过类似的自治城市,威廉斯堡、洛夫克、里士满都曾经以特许状的方式获得过自治城市的地位。但是,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得自治城市在英美国家逐步减少。不过,这种脱胎于自治城市的制度后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英美两国的宪政体制。到了19世纪,英美国家的自治城市逐步交出了自己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它们普遍拥有了财政自治权。自治城市可以设立警察,选举议会,组成受国王保护的完善的自治体。在苏格兰,这种自治制度一直延伸到20世纪。

事实上,自治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得更早。公元前90年到公元前89年的同盟战争中,罗马统治的地区就出现了所谓的市民自治体。到公元前44年以后,市民自治体成为实现自我管理的自治城镇的统称。自治制度与现代的民主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自治制度是古代社会一个区域内实现自我管理的产物,而民主制度是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自我发展的一种制度。在自治区域内也有民主,但民主的结果往往是实现自我管理,它是一种相对封闭的制度。自治制度不具有攻击性,对外它主要解决与中央和国家的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力安排问题,对内主要依靠章程和自制规约规范成员之间的关系。民主既存在于自治制度之中,但民主也是自治制度的破坏者。在现代民主体制下,自治制度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自治制度本身会受到民主选举的挑战。解决区域自治组织和机构之间的紧张关系往往依靠宪法和法律。因此,一些有自治传统的国家,也往往是通过宪法来解决自治组织与机构之间的矛盾问题。

在我国,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以外,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自治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选举基层乡镇机构的成员,而乡镇机构的成员又必须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现象。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各种权力分配作出妥善的安排,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最基层的单位,乡其实很难把握平衡。如果乡长维护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那么,他会获得必要的选票;如果乡长执行上级的命令,而没有遵从村民的意愿,那么,他必然会失去选票。“一乡两乡长”的说明,国家机构和乡村自治组织都需要在最基层的单位有自己的代言人,在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实现权力的平衡,所以才出现了地方选举的代言人和依照组织原则委派的代言人同时并存的现象。

这是中国转轨时期必须经受的阵痛。在没有彻底理顺组织形式、村民自治不断发展、民主意识逐渐高涨的时代,这种现象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就像当初讨论国有企业的厂长应当代表谁的利益一样,在乡镇一级机关也出现了乡长应该代表谁的利益问题。作为机关的公务员,乡长理所当然的应该代表的利益,但由于乡长直接面对村民自治组织,所以他不得不处在组织与自治组织挤压的中间。从表面上看,“一乡两乡长”是违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安排问题,但从深层次分析,它预示着中国的自治组织和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紧张关系,如果不重视这种紧张关系,那么中国的自治制度将会变形,就像“一乡两乡长”一样。所以,“一乡两乡长”提醒我们,必须在民主的发展过程中,系统地思考中国的结构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这一点在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中也会出现。

在我看来,自治制度是建立在信息充分基础之上的一种自我管理制度。如果信息不充分,那么实行自治制度就有可能会增加成本,加重自治组织内部成员的负担。即使在已经存在的自治组织内部,也应该谨慎地分配自治组织与成员之间的权力,防止自治组织损害自治成员的基本利益。在自治组织之外,应当实行休养生息制度,应当为自治组织发展提供必要的政治空间。换句话说,应当由自治组织建立各种协会来充当机关的角色,通过协会的章程实现真正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现行的乡镇体制应当逐步地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现有的乡镇机构可以改组为市场服务机构和县的协调机构,县级应该成为中国的最基层单位。县一级机关可以建立司法和行政系统,设立必要的职能部门协调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

乡镇机构撤并只是第一步

“官府不下乡”既是中国历史的常态,也是中国未来改革的必然趋势。乡镇撤并只是中国改革的第一步,在未来的行政改革中,应当将精简机构与完善自治组织并重,在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同时,逐步减少国家机构的层次,以自治组织成立的协会来充当自治组织与机关之间的纽带,缓解自治组织与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央应当实行扁平化的管理,将的中心逐步地转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中央主管国防、外交和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县一级机关作为省一级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充分的行力和司法权力。

其实,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机构改革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行政主导的模式在许多方面出现了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现象。甚至在个别地区,作为执政党的机构,组织部门超越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机关才有的权力。这就使得中国的宪法体制在极个别地区无法落实。

在中国人的思想中,长期存在着“大一统”的观念。这种观念为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提供了丰厚的社会土壤。中国的古代先贤在治理结构上曾经作出过许多尝试,但是,在王权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下,任何分权的设想都无法付诸实施。每一次不得已的分封,最后都演变成为实现中央集权的血腥厮杀。中国的历史仿佛就是在统一与割据的拉锯战中不断地轮回。直到20世纪,中国人才彻底明白,在实现主权统一之后,选择何种地方制度直接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如果不能按照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设置必要的机构,那么,当地的经济就无法得到充分地发展。在有些时候,机构设置的不合理,还有可能破坏生产力的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我们也应该大胆地解放思想,在宪法和法律引导下,允许不同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取不同的模式包括不同的行政架构。

当前,我国沿海和内地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个省份,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别。用“一刀切”式的行政架构,而不是根据各地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机构,将会极大地阻碍不同地区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应该允许经济发达的省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地推广行政改革,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尝试新的机构组建模式。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在少数城市推广直接选举制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当在保证降低组织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前提下,修改国家的法律,允许个别地区探索并实行有利于本地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模式。

在通讯手段极不发达的过去,行政信息一般通过行政系统内部传送,因此,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往往强调上下对口。在现代社会里,信息的传送有多种渠道,在法律制度非常透明的情况下,许多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外部的社会渠道进行传播。所以,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并不需要上下对口。只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各行政机关的事权,完善有关的选举程序,行政机关设置的多样性并不会破坏主权的统一,降低行政的效率。

中国的行政改革首先需要转变观念。我们不能在经济体制改革上大刀阔斧,但在行政体制改革上谨小慎微。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尝试建立更加亲民高效的。机构的裁减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自治的空间,但是,如果机关工作人员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行政架构的设置极不合理,那么,村民的自治制度便无法落到实处,“一乡两乡长”的怪事还会不断地出现。所以,我们应该透过“一乡两乡长”这件事情,看到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冷静地思考中国近年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得与失。当每一项制度都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但每一项制度都出现了严重变形的时候,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各项制度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当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与现行的行政制度发生碰撞的时候,我们必须找出其中的症结所在,设计新的制度,找出系统之间的匹配通道。

简单地说,“一乡两乡长”的发生,说明中国的农村自治制度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出现了缝隙,中国的乡镇行政体制需要改革,而中国的自治制度也需要谨慎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特点,允许不同地区选择不同的行政机构模式。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宝鸡市热线是12345。

以宝鸡市“12345”热线电话号码为基础,通过整合各类政务服务、投诉举报热线,改变热线“号难记、话难通、事难办”现象,把“12345”建成平台统一、管理规范、运转高效、协调有力、方便群众的非警务应急类政务一号通平台,为公众提供全天候、高效率的政务热线电话服务。

热线平台应依托智慧宝鸡大数据中心,应用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体现智能、智慧、方便、快捷等现代新理念,与警务急救热线平台及其他相关智慧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有机衔接,相互补充。

扩展资料

宝鸡市“12345政务一号通”热线平台不受理如下事务:

1、非宝鸡行政辖区管辖事务;

2、专属于省级(厅局)、国家级(部委)主管、垂直管理及涉军事务;

3、属于人大、政协、监察委、检察院、法院业务及已进入法律、仲裁程序的事务;

4、属于公安业务、警务或应急、急救事务;

5、有关部门(如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正在处理过程的事务或纠纷;

6、专业经营单位的服务业务(投诉举报除外);

7、其他有专门解决途径不属于12345受理范围的事务(如党务、人事任免等)。

宝鸡市人民-宝鸡市人民关于印发宝鸡市“12345政务一号通”热线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济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各单位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忠诚积极,克己奉公,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办事认真,埋头苦干,遵守纪律,严守机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选配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员或共青团员担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保持相对稳定。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的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知”。

(五)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事项,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人事任、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划拨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必须以其它公文种类专项行文。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八条 公文格式通常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注、印章、发文时间、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或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顶端;发文字号之上,一般用红色套印。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号、年号、须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的正中,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应确定固定的代号,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三)公文标题,置于文头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排列,两端短于正文。一行排不下时可分列两行以至数行,分行时注意不能把一个词拆为两部分。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全称(“函”可以下标),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在标题中,除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应加书名号外,其它公文一般不加书名号。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的括号中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四)向上级报送的请示,应注明本级或本部门签发人。签发人,一般置于发文字号的右侧。

(五)紧急公文按紧急程序分为“特急”、“急”两种,标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六)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文件应有份数编号,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如果既是秘密文件,又是紧急文件,应先注明紧急程序,再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序和秘密等级上下排列。

(七)主送机关。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起头顶格。机关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列顺序力求相对统一。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八)落款,包括发文机关、印章和年月日。机关印章应盖在落款日期处,除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类公文,无论是打印还是铅印,都必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与正文应保持一定间隔,如正文结束后落款需另起一页,应在落款页注明“此页无正文”。落款的年月日以***签发的日期为准。发文机关用全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并按文头上排列的机关顺序加盖印章。

(九)如有附注(如“此件发至县级单位”、“此件可登报”等),应注在落款之下、主题词之上,并加括号。

(十)抄送机关,置于公文末页下端。上下标以横线。送上级机关的用“抄报”或“报送”,送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用“抄送”。抄送(报)机关 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列顺序力求相对统一。

(十一)主题词。置于抄送栏左上侧,词目之间应空有一定距离。

(十二)印发机关,设在公文末页下方最终一行,注明公文的印发同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时间以送印日期为准。在印发机关及印发时间下方横线的右下侧,注明印发份数。

(十三)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需公开张贴的“布告”、“公告”、“通告”等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